司法改革黨黨章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定名為司法改革黨(英譯Judicial Revolution Party)
第二條 本黨標章呈現中間握拳,表彰落?司法改革,還給人民公道,下方佐以司法改革黨字樣本黨黨旗與標章同
第三條 本黨以落實司法改革,還公道於人民,追究違法濫權之司法首長及官員為宗肯,為全國性民主政黨

第貳章 黨員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鋼領自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以書面向黨部登記為本黨黨員
第五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依據本黨規章取得選舉、被選暴及罷免之權利
二、對本黨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三、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四、有接受本黨提名與輔選之權利
五、對本黨有提出興革建議之權利
六、有享受本黨各種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認同
三、參與組織活動及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支持本黨推薦候選人
五、推薦志同道合者加入本黨
六、繳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得以書面方式向黨部聲明退黨退出後,可依第四條規定再成為本黨黨員

第參章 組織

第八條 本黨之軌行方式及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第九條 本黨之組織分中央及區域二級制為原則
各級組織之結構如下:
一、中央級設黨員代表大會及中央決策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
二、區域級設服務處
本黨得依族群、社團類別等設直屬服務單位,其組織層級相當於區域級服務處
本黨於各級議會得設議會黨圍前二項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本黨主事務所地址設於台北市

第肆章 黨員大會暨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黨員代表大會代為行使黨員大會職權,會議至少每兩年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全體黨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黨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如主席未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行之如無副主席時,由黨員代表大會互推一人代行之
第十二條 黨員代表大會除主席為當然代表外,另置代表十至十四席,任期四年,由全體黨員票選產生黨員代表若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黨員代表之罷免,由全體黨員代表五分之一速署提案,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三條 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修訂本黨綱領
三、議決本黨合併或解散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聽取並檢討中央決策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六、聽取並檢討各級議會黨團及縣市以上行政首長之工作報告前項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應有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外,其餘事項應有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第伍章 中央黨部

第十四條 本黨設中央決策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二人,除主席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主席提名,經黨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任命之任期四年,得連任之中央決策委員之罷免,由黨員代表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五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並得置副主席一至三人,當副主席二人以上須議定代理順序,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報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主席為當然黨代表及中央決策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速選得連任副主席任期與主席同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由副主席為代理主席;如無副主席時,由黨員代表大會互推一人代理之所餘任期超過一年者,應於一個月內舉辦全體黨員投票補選之前項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其任期均至原任期為止
第十六條 本黨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由黨員代表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制訂及軌行選舉策略
三、研凝政策綱要
四、制訂本黨內規
五、編製預算及決算
六、義決重要人事案
七、輔導區域級服務處及直屬服務單位之黨務
第十八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每月至少定期開會一次會議事項之議決,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九條 本黨得設頜問若千人,由主席聘任之其職權如下:
一、針對本黨重大政策提供意見
二、受邀列席中央決策委員會會議

第陸章 區域級服務處

第二十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千人,由主席任免送中央決策委員會備查,其任期與主席同中央黨部所屬各一級工作單位置主管若幹人,其任免方式亦同第陸章區域級服務處
第廿一條 區域服務處係本黨區域級服務機關,處長由主席提名,送中央決策委員會備查前項區域級服務處內部組成方式,由服務處提報中央決策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第廿二條 區域級服務處職權如下:
一、協助本黨服務地方,開展社會關係,爭取民眾認同
二、策劃及輔助本黨候選人競選活動
三、軌行中央決策委員會之交辦事項

第柒章 推薦參選

第廿三條 本黨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推薦應以民主化制度化原則為之
第廿四條 本黨推薦之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產生之方式為初選提名、徵召及開放三種其審查及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捌章 評議

第廿五條 本黨黨員或各級組織之黨務運作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各級組織得提案送交評議委員會為適當之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貢獻者,應予獎勒
第廿六條 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五或七人,由主席提名,經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任期四年,得速任之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評議事項之議決,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中央評議委員之罷免,由黨員代表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廿七條 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黨員之處分及獎勵
二、仲栽本黨黨員與各級組織間之重大爭議
三、仲裁本黨中央及地方組織間之重大爭議
四、解釋黨章
黨員對於評議委員會之決議,認為違反黨章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中央決策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案經決議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

第玖章 經費

第廿八條 本黨經費來源:
一、黨費:入黨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為之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為宣揚本黨理念所為之出版品~宣傅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廿九條 本黨財務公開、透明,其經費及收入來源、會計制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之申報,均應依政黨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拾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黨黨章自通過日起實施

司法改革黨黨章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定名為司法改革黨(英譯Judicial Revolution Party)
第二條 本黨標章呈現中間握拳,表彰落?司法改革,還給人民公道,下方佐以司法改革黨字樣本黨黨旗與標章同
第三條 本黨以落實司法改革,還公道於人民,追究違法濫權之司法首長及官員為宗肯,為全國性民主政黨

第貳章 黨員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鋼領自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以書面向黨部登記為本黨黨員
第五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依據本黨規章取得選舉、被選暴及罷免之權利
二、對本黨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三、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四、有接受本黨提名與輔選之權利
五、對本黨有提出興革建議之權利
六、有享受本黨各種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服從本黨之決議
二、宣揚本黨綱領,爭取民眾認同
三、參與組織活動及本黨指派之工作
四、支持本黨推薦候選人
五、推薦志同道合者加入本黨
六、繳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得以書面方式向黨部聲明退黨退出後,可依第四條規定再成為本黨黨員

第參章 組織

第八條 本黨之軌行方式及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第九條 本黨之組織分中央及區域二級制為原則
各級組織之結構如下:
一、中央級設黨員代表大會及中央決策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
二、區域級設服務處
本黨得依族群、社團類別等設直屬服務單位,其組織層級相當於區域級服務處
本黨於各級議會得設議會黨圍前二項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本黨主事務所地址設於台北市

第肆章 黨員大會暨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黨員代表大會代為行使黨員大會職權,會議至少每兩年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全體黨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黨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如主席未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行之如無副主席時,由黨員代表大會互推一人代行之
第十二條 黨員代表大會除主席為當然代表外,另置代表十至十四席,任期四年,由全體黨員票選產生黨員代表若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黨員代表之罷免,由全體黨員代表五分之一速署提案,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三條 黨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修訂本黨綱領
三、議決本黨合併或解散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聽取並檢討中央決策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六、聽取並檢討各級議會黨團及縣市以上行政首長之工作報告前項除第一款至第三款應有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外,其餘事項應有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第伍章 中央黨部

第十四條 本黨設中央決策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二人,除主席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主席提名,經黨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任命之任期四年,得連任之中央決策委員之罷免,由黨員代表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五條 本黨置主席一人,並得置副主席一至三人,當副主席二人以上須議定代理順序,主席由全體黨員直接選舉產生,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報請黨員代表大會同意主席為當然黨代表及中央決策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速選得連任副主席任期與主席同主席出缺時,所餘任期未滿一年者,由副主席為代理主席;如無副主席時,由黨員代表大會互推一人代理之所餘任期超過一年者,應於一個月內舉辦全體黨員投票補選之前項代理主席或補選產生之主席,其任期均至原任期為止
第十六條 本黨主席、副主席之罷免,由黨員代表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制訂及軌行選舉策略
三、研凝政策綱要
四、制訂本黨內規
五、編製預算及決算
六、義決重要人事案
七、輔導區域級服務處及直屬服務單位之黨務
第十八條 中央決策委員會每月至少定期開會一次會議事項之議決,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九條 本黨得設頜問若千人,由主席聘任之其職權如下:
一、針對本黨重大政策提供意見
二、受邀列席中央決策委員會會議

第陸章 區域級服務處

第二十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千人,由主席任免送中央決策委員會備查,其任期與主席同中央黨部所屬各一級工作單位置主管若幹人,其任免方式亦同第陸章區域級服務處
第廿一條 區域服務處係本黨區域級服務機關,處長由主席提名,送中央決策委員會備查前項區域級服務處內部組成方式,由服務處提報中央決策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第廿二條 區域級服務處職權如下:
一、協助本黨服務地方,開展社會關係,爭取民眾認同
二、策劃及輔助本黨候選人競選活動
三、軌行中央決策委員會之交辦事項

第柒章 推薦參選

第廿三條 本黨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推薦應以民主化制度化原則為之
第廿四條 本黨推薦之各級公職人員候選人產生之方式為初選提名、徵召及開放三種其審查及產生辦法另定之

第捌章 評議

第廿五條 本黨黨員或各級組織之黨務運作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各級組織得提案送交評議委員會為適當之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貢獻者,應予獎勒
第廿六條 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五或七人,由主席提名,經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任期四年,得速任之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評議事項之議決,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中央評議委員之罷免,由黨員代表三分之一連署提案,三分之二代表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通過
第廿七條 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議決黨員之處分及獎勵
二、仲栽本黨黨員與各級組織間之重大爭議
三、仲裁本黨中央及地方組織間之重大爭議
四、解釋黨章
黨員對於評議委員會之決議,認為違反黨章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中央決策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案經決議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

第玖章 經費

第廿八條 本黨經費來源:
一、黨費:入黨費:新台幣伍佰元整,以現金或匯款方式為之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為宣揚本黨理念所為之出版品~宣傅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收入所生之孳息
第廿九條 本黨財務公開、透明,其經費及收入來源、會計制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之申報,均應依政黨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拾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黨黨章自通過日起實施